外资企业未休年假员工仲裁获赔3.5万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未休年假员工仲裁获赔3.5万
基本信息: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张某某因年休假未休申请仲裁,案由为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未休年假工资
事实背景:张某某自2022年1月起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2024年6月离职。工作期间公司以业务繁忙为由未安排年休假,也未支付相关补偿。张某某通过考勤记录及与主管的聊天记录证明公司存在未休年假情况,但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调休证明或补偿记录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2023年及2024年应休未休年假工资共计约3.5万元,公司辩称已通过加班抵扣年假,但未提交任何书面调休文件或员工确认记录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社保缴纳记录、考勤系统截图及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工作年限和未休年假事实。公司仅提供部分加班审批单,但无法对应具体年假天数。仲裁庭认定公司未充分举证其主张的调休安排,故支持员工主张的未休年假工资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张某某2023年未休年假工资约2.8万元,2024年因离职前未休年假按实际天数折算支付约7000元,合计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五条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用人单位应保障员工年休假权利,未安排休假或未足额支付工资的,应按员工日工资的300%支付赔偿金。仲裁庭结合员工实际工作年限及公司未举证证明调休事实,依法支持诉求
分析启示:本案警示企业应规范年假管理,及时保存调休记录。员工需注意保留休假申请及未休假证据,同时关注仲裁时效。未休年假工资计算应依据实际天数,且超过法定标准的诉求可能不被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