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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追索养老险补缴胜诉

案件标题:员工追索养老险补缴胜诉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养老保险补缴问题产生争议,案件涉及社保缴纳义务履行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0年1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专员,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公司始终未为其缴纳养老保险。2024年5月张某某因个人原因离职,发现公司存在社保漏缴情形后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公司补缴2020年1月至2024年4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用,涉及金额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依法应补缴社保,公司辩称已与员工协商一致免除养老险缴纳义务。双方争议焦点在于公司是否存在社保缴纳义务及员工主张的时效性问题。

仲裁过程:劳动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时,员工提交了劳动合同、银行流水及社保缴纳记录查询单等证据。公司虽出具内部会议纪要称已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但无法提供员工签字确认的书面协议。仲裁员实地调取社保局数据后确认公司存在持续漏缴行为。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应补缴2020年1月至2024年4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用,共计约3.5万元,并承担50%的滞纳金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社会保险法》第58条、第86条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6条,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欠缴部分需补缴并加收滞纳金

分析启示:本案印证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免除社保缴纳义务,员工应保留工资单、劳动合同等基础证据。但注意社保补缴请求需在法定时效内提出,且需明确计算基数和年限。企业应建立规范的社保缴纳制度,避免用工风险。

分类:社保争议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