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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拒缴社保员工仲裁胜诉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拒缴社保员工仲裁胜诉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未缴纳社会保险发生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1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专员,任职期间公司始终未为其缴纳社保。2024年5月张某某因个人原因离职,随即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补缴社保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公司辩称已通过其他方式为员工缴纳社保,且张某某主张已超过法定追缴时效。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三年间未缴纳社保,要求补缴及经济补偿;公司抗辩称存在其他社保缴纳记录且认为仲裁申请已超时效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交社保缴纳凭证,公司仅提供部分月份的个税申报表。员工提交了工资流水、考勤记录及离职证明等证据,证明实际工作期间与社保缴纳记录不符。经质证,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已缴纳社保,仲裁庭认定公司存在连续未缴社保事实。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补缴2021年4月至2024年5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用,共计约3.5万元,驳回经济补偿请求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社会保险法》第58条、第63条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用人单位须为员工缴纳社保,且追缴时效自知道权益受损之日起计算

分析启示:企业应完善社保缴纳记录,员工需及时主张权利。对未缴社保行为,可通过工资流水、考勤记录等间接证据维权,仲裁时效为两年。经济补偿请求需结合具体法律条款主张

分类:社保争议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