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科技员工追讨社保补缴款获仲裁支持
案件标题:某科技员工追讨社保补缴款获仲裁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社保补缴争议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自2021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位,工作期间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24年5月张某某离职后,发现公司存在连续36个月未缴社保情况,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公司补缴社保费用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要求补缴2021年5月至2024年5月期间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公司辩称已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因内部流程问题导致社保缴纳存在延迟,并主张员工未提出具体补缴年限要求。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劳动合同、工资流水及社保缴纳记录缺失的证据。公司虽抗辩称存在特殊原因,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仲裁委通过调取公司人事档案并核实员工实际工作时间,确认公司存在未缴社保事实。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需为张某某补缴2021年5月至2024年3月期间的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共计约3.5万元,未支持公司关于延迟缴纳的抗辩主张。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八十四条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应为员工缴纳社保费用,未缴纳的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规范社保缴纳流程,避免因管理疏漏引发纠纷。劳动者维权时需保留劳动合同、工资单等关键证据,明确主张补缴年限。仲裁机关对用人单位未缴社保行为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企业需依法履行社保代缴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