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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未缴养老险员工追索利息胜诉

案件标题:民营企业未缴养老险员工追索利息胜诉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养老保险缴纳问题发生争议,涉及利息赔偿及户籍地管辖问题

事实背景:张某某自2018年起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任职期间公司始终未为其缴纳养老保险。2024年5月张某某离职后,发现因社保缺失导致无法领取养老金,遂向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举报。经核查,公司存在连续5年未依法缴纳社保的违规行为,给张某某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补缴养老险并支付利息,公司辩称已通过商业保险替代社保,且张某某未在离职时提出异议。双方对社保替代方案的合法性、利息计算标准及户籍地管辖权存在重大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时,员工出示劳动合同及社保缴费记录缺失的证明,公司仅提供员工签字的《商业保险协议》。针对利息诉求,仲裁委要求公司说明缴费基数及利率标准。经调解,公司承认未依法缴纳社保的违法性,但对利息计算方式提出异议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按法定标准补缴2018-2023年度养老保险,利息诉求因缺乏明确计算依据未予支持,但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酌情补偿6000元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社会保险法》第2条、第63条关于社保缴纳义务及滞纳金的规定,结合《民事诉讼法》第22条关于户籍地管辖的适用规则

分析启示:企业应建立完整的社保缴纳制度,员工需及时留存缴费记录及损失凭证。对利息诉求应明确计算方式和法律依据,户籍地管辖规则可有效保障劳动者维权途径。本案显示社保补缴的时效性与证据保存的重要性,建议用人单位完善用工档案,避免违规风险

分类:社保争议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