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未缴养老险员工仲裁获赔约3.5万元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未缴养老险员工仲裁获赔约3.5万元
基本信息: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养老社保问题与公司起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1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双方签订三年期劳动合同。在任职期间,公司以'灵活用工'为由未为其缴纳养老保险,仅提供商业补充保险。2024年8月张某某因健康原因离职,发现社保缴费记录缺失,随即要求公司补缴养老险并主张经济赔偿。公司辩称已通过商业保险履行保障义务,且张某某未及时主张权利。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未依法缴纳养老保险导致经济损失,要求补缴及赔偿;公司称已提供商业保险且员工未在法定期限内主张,认为无需承担额外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交2019-2024年员工社保缴纳凭证,发现公司未建立完整社保台账。员工出示近三年工资流水佐证劳动关系,公司虽提交商业保险单据但无法证明与员工存在约定。仲裁委采纳员工主张,判定公司未依法缴纳养老保险属于违法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补缴2024年1月至2024年8月养老保险费共计约3.5万元,并支付未参保期间的养老金损失赔偿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2条、第4条;《劳动合同法》第14条;《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
分析启示:企业应建立规范社保台账,灵活用工模式仍需履行法定缴纳义务。员工应注意保留工资凭证等证据,离职后及时主张权利。商业保险不能替代基本养老保险,企业需承担法定缴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