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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异地就医费用公司拒赔被判赔偿

案件标题:员工异地就医费用公司拒赔被判赔偿

基本信息: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张某某因异地就医费用纠纷申请劳动仲裁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客服岗位,工作期间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24年某月张某某因工伤需前往异地医院治疗,产生约3.5万元医疗费用。因无法通过本地社保报销,其向公司主张承担全部费用,公司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缴纳社保导致无法异地报销,应承担医疗费用;公司辩称双方未签书面合同,且张某某未提前告知就医地点,费用应自行承担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医疗费用单据、诊断证明及社保缴费记录,证明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公司反驳称无劳动合同,但承认存在实际用工关系。仲裁委要求双方就异地就医政策适用进行举证,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已告知参保限制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赔偿张某某部分医疗费用,共计约2.8万元,剩余费用因未及时申请报销不予支持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社会保险法》第30条及《劳动合同法》第19条,用人单位应为职工缴纳社保,工伤医疗费用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但异地就医需提前备案,员工未履行必要程序影响报销

分析启示:企业应确保全员参保规避风险,员工需及时了解社保异地使用政策并留存证据。仲裁实践中,劳动关系认定优先于合同形式,但费用承担需结合双方过错及政策规定综合判断

分类:社保争议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