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遣工追讨养老险外资企业败诉
案件标题:派遣工追讨养老险外资企业败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作为某科技有限公司派遣工,因企业未缴纳养老保险引发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1年8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由某劳务派遣公司安排从事技术岗位工作。在职期间企业未为其缴纳养老保险,离职时张某某要求补缴并主张经济赔偿。2024年5月离职后,其通过社保稽核发现企业存在未参保情形,遂于6月向当地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派遣公司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应共同承担养老险责任并支付赔偿金;企业方称已通过现金补偿替代社保缴纳,并认为张某某未与派遣公司签订合同导致责任不清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劳动合同、工资流水及社保查询记录证明劳动关系。企业方提供考勤记录和所谓补偿协议,但仲裁委认定现金补偿不能替代法定义务。针对养老险补缴问题,仲裁庭组织双方核实参保主体及年限,就赔偿标准展开质证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补缴2021-2024年养老险费用约3.5万元,对赔偿金请求不予支持
结果状态:败诉
法律依据:依据《社会保险法》第58条、第10条及《劳动合同法》第92条,用工单位应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派遣单位未履行义务需承担连带责任
分析启示:派遣工应留存派遣协议及工资单等核心证据,明确实际用工单位责任。企业需注意社保缴纳义务不可通过现金补偿规避,维权时效自劳动关系终止起一年内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