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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失业登记遭拒索赔医疗补助费

案件标题:张某某失业登记遭拒索赔医疗补助费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在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因失业登记问题引发社保争议,涉及医疗补助补偿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3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位,工作期间公司未依法缴纳失业保险。2024年8月因公司裁员失业后,张某某多次要求公司协助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均被拒绝,导致无法申领失业金。9月向当地劳动仲裁委申请,主张公司应承担失业保险待遇损失及医疗补助费用共计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张某某认为公司未履行社保缴纳义务且拒绝协助登记,导致其无法获得失业金及医疗补助。公司辩称已告知员工需自行办理登记手续,且医疗补助需符合特定条件方能申请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劳动合同、离职证明及失业登记材料。公司承认未缴纳失业保险但否认协助义务。仲裁委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规定,认定公司应协助办理失业登记手续,但对医疗补助申请未予支持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失业保险待遇损失约2.8万元,驳回医疗补助补偿请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失业人员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提供求职服务,协助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失业人员需持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及失业登记证明申领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的适用需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关于经济补偿的规定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有义务协助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手续,但医疗补助需以实际存在医疗支出为前提。建议员工及时办理失业登记并保留相关证据,企业应完善社保缴纳流程,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赔偿风险。

分类:社保争议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