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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产假工资被拒索要补偿金获支持

案件标题:张某某产假工资被拒索要补偿金获支持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产假工资争议申请劳动仲裁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文职工作,约定月薪8000元。2024年11月其产假期间,公司仅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约3.5万元工资。产后恢复工作时,公司未恢复原薪资水平,且拒绝支付生育医疗费。张某某主张产假期间工资差额及生育津贴,公司辩称已履行法定支付义务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产假工资应按原工资80%发放并要求生育津贴,公司认为已支付最低工资且生育保险由员工自行缴纳。双方对工资计算基数和社保缴纳责任归属存在根本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交社保缴纳记录,公司仅提供2024年1月至6月的缴纳凭证。经核查,公司未为张某某缴纳生育保险。员工提交银行流水证明产假期间工资发放情况,公司质证称符合最低工资标准。仲裁委结合《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认定公司存在双重违法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补足产假工资差额2.8万元,支付生育医疗费报销款1.2万元,合计4万元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保障产假工资待遇并承担生育保险费用

分析启示:小微企业更需重视社保合规,员工应留存入职资料及工资凭证。产假工资争议需明确计算基数,生育医疗费报销需证明社保缴纳情况。仲裁时效主张权利需在1年内行使

分类:社保争议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