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索赔社保利息 获仲裁部分支持
案件标题:员工索赔社保利息 获仲裁部分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未缴纳社保产生争议,员工主张利息损失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专员,任职期间公司始终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2024年某月,张某某因公司未缴社保辞职并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补缴社保并支付利息损失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导致其权益受损,要求按法定标准支付利息;公司辩称利息计算缺乏明确依据,主张应按实际损失协商确定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工资银行流水、考勤记录及社保缴纳证明缺失的证据,公司仅提供部分员工参保名单。仲裁员重点审查了社保欠缴期间的劳动关系存续证明及利息计算标准的法律适用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补缴2024年某月至某月期间的社保费用约3.5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0%支付部分利息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86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的,应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劳动合同法》第38条: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的,劳动者可解除合同并索赔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须严格履行社保缴纳义务,滞纳金计算应参照法定标准而非随意协商。劳动者维权时需保存工资证据,但利息请求需注意举证责任分配及法律依据的充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