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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未缴社保员工索赔获支持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未缴社保员工索赔获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社保缴纳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行政专员,公司作为外资企业以灵活用工为由未为其缴纳社保。工作期间,张某某通过工资流水确认劳动关系,但始终未取得任何社保缴纳证明。2024年11月,张某某以公司未缴社保为由提出离职,并向劳动仲裁委申请补偿金。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应支付补偿金;公司辩称张某某为兼职且未签订书面合同,无需缴纳社保。双方对劳动关系性质及社保缴纳义务存在根本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委受理后,张某某提交工资流水、考勤记录及社保查询结果作为证据。公司仅提供部分员工社保缴纳记录,无法证明张某某未参保。仲裁委调查发现公司存在系统性漏缴社保行为,依法要求公司补充证据,但公司未能提供有效反驳。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向张某某支付未缴社保补偿金约3.5万元,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社会保险法》第84条及《劳动合同法》第38条,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员工可解除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9条亦规定用人单位应承担补缴义务。

分析启示:本案警示外资企业应完善用工管理,及时为员工缴纳社保。员工需注意保存工资发放、考勤等证据,主张补偿时应明确劳动关系事实。仲裁实践中,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常成为关键突破口。

分类:社保争议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