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企未缴社保员工凭基数证明胜诉
案件标题:民企未缴社保员工凭基数证明胜诉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社保争议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员,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以业务外包为由,始终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24年11月离职后,张某某通过银行流水和考勤记录追溯工资总额,发现公司实际收入明显高于社保申报基数,遂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未缴社保违法行为,要求补缴并支付赔偿金约3.5万元;公司辩称已按最低基数缴纳,且员工未签劳动合同导致无法确认工资标准,拒绝承担额外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社保缴纳记录和工资核算依据。公司提交的申报基数仅基于基本工资,未包含绩效奖金。张某某出示的银行流水显示其月均实发工资达1.2万元,远高于申报基数。庭审中公司未能合理解释工资结构差异,仲裁委采信张某某的证据链。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补缴2024年3月至11月期间的社保费用,并支付未缴部分对应的经济补偿金约2.8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社会保险法》第58条、第84条及《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85条,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且劳动者提供工资收入证明的,应补缴差额并支付补偿。
分析启示:员工需重点保存工资构成、银行流水等能证明实际收入的证据,及时维权。企业应规范用工制度,避免以各种理由规避社保义务,否则将面临补缴及赔偿双重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