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拒付门诊费员工胜诉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拒付门诊费员工胜诉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门诊费用报销产生社保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专员,工作期间因工作压力导致身体不适,多次前往医院就诊产生门诊费用约3.5万元。2024年某月,张某某发现公司未按社保规定报销相关医疗费用,遂向劳动仲裁委提出申诉。公司辩称已为员工缴纳社保,门诊费用应由医保统筹支付,且张某某未按规定提交报销申请。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应承担未报销的门诊费用,认为企业未履行社保待遇支付义务;公司则认为已足额缴纳社保,且费用属于医保范畴,不应由企业承担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中,张某某出示了医院门诊记录、缴费凭证及公司社保缴纳证明,证明其医疗费用符合社保报销条件。公司仅提供员工手册中关于医保流程的片段,但未出示完整报销制度文件。仲裁员就社保与医保的区分、企业补充医疗责任等焦点问题进行质询,公司未能有效反驳员工主张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需报销张某某符合社保目录的门诊费用约2.8万元,驳回其余诉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伤就医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的医疗费用,应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同时参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
分析启示:案例提示企业需明确区分社保与医保责任,员工应留存完整医疗资料并及时主张权利。仲裁结果表明,企业若无充分证据证明费用不属于社保范围,可能需承担补充支付义务,但具体金额需根据医保目录及费用合理性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