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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养老社保缺失员工追讨利息胜诉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养老社保缺失员工追讨利息胜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养老社保争议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专员,任职期间公司采用口头约定方式规避社保缴纳义务。2024年某月张某某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发现公司从未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导致其养老金账户资金不足。经核查发现,公司人事档案中存在伪造的离职记录,实际张某某仍在职。现张某某要求公司补缴养老保险及支付利息损失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长期未缴纳养老社保构成违法,应依法补缴并支付利息;公司辩称员工曾签署过放弃社保声明,且因人事部门疏漏导致档案错误,主张公司已尽到管理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时,张某某提交了近三年的工资流水及人事档案缺失证明。公司虽提供伪造离职记录,但无法解释为何档案未显示社保缴纳记录。仲裁员结合《社会保险法》规定,认定公司存在主观故意规避社保义务,最终支持员工主张。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需在30日内补缴张某某2024年某月至某月期间的养老保险,同时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支付利息损失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1.《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的,由社保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的,应承担利息损失;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仲裁庭应依法裁决用人单位责任。

分析启示:本案启示用人单位必须规范社保缴纳程序,员工应定期核查社保缴纳记录,发现异常及时维权。档案记录作为关键证据,需确保其真实性完整性。仲裁机关对主观故意规避社保的行为予以严惩,彰显法律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力度。

分类:社保争议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