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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失业金争议案:企业未缴社保遭仲裁支持

案件标题:张某某失业金争议案:企业未缴社保遭仲裁支持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因某科技有限公司未缴纳失业保险,导致其无法申领失业金,引发社保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2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文员,月薪约3.5万元。公司以业务不景气为由,未为其缴纳失业保险。2024年5月公司因经营问题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张某某在办理离职手续时得知无法申领失业金,遂向劳动仲裁委申请赔偿。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依法缴纳失业保险,导致其失业后无法获得应缴失业金,要求公司赔偿损失。公司辩称已为员工购买社保,但仅缴纳了养老和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因员工个人原因未办妥。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劳动合同、离职证明及社保缴费记录缺失的证据。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已缴纳失业保险,仲裁委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四条和《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进行审理,确认公司存在漏缴行为。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张某某支付失业保险金损失共计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应赔偿失业人员损失。

分析启示:小微企业应重视社保合规,未缴纳失业保险的法律风险较高。员工离职后应及时申请失业金并保留相关证据,如遇拒赔可依法追偿。

分类:社保争议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