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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未缴社保员工追讨滞纳金胜诉

案件标题:国企未缴社保员工追讨滞纳金胜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期间,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引发滞纳金索赔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行政专员,工作期间公司始终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24年11月离职后,张某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补缴社保并支付社保滞纳金约3.5万元。公司辩称员工在职期间未提出异议,故不应承担滞纳金责任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未缴纳社保需支付滞纳金,公司认为员工未及时主张权利且未签订书面合同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员工提交了工资条、劳动合同及社保缴纳记录查询凭证,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履行社保缴纳义务。仲裁委认定公司存在明显违法情形,支持员工核心诉求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补缴2024年3月至11月期间社会保险,并支付社保滞纳金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社会保险法》第84条、第86条关于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的法律责任及滞纳金计算标准规定

分析启示:

分类:社保争议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