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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员工追讨社保补缴年限胜诉

案件标题:外籍员工追讨社保补缴年限胜诉

基本信息:某科技有限公司未为外籍员工张某某缴纳社保,引发补缴年限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2年1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双方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期间公司始终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仅在合同中添加'自愿放弃社保'条款。2024年3月张某某离职后,向劳动仲裁委申请要求公司补缴2022年1月至2024年3月期间的社保费用,共计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应补缴两年社保,认为合同条款无效;公司辩称已通过书面约定免除社保缴纳义务,且张某某未提出异议,主张无需补缴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劳动合同、工资流水及社保查询记录,公司出示带有免责条款的合同文本。仲裁员重点审查了合同条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结合《社会保险法》第58条认定公司存在违法情形,同时要求公司说明未参保的具体原因及法律依据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补缴2022年1月至2024年3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用,共计约3.5万元,并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分析启示:

分类:社保争议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