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科技员工告公司未缴社保获赔3.5万
案件标题:某科技员工告公司未缴社保获赔3.5万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诉某科技有限公司社保缴纳争议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任职期间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2024年11月,张某某以个人名义向公司所在地劳动仲裁委提交仲裁申请,主张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需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辩称张某某为兼职员工且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但张某某提供了工资流水、工作证等证据证明劳动关系。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应补缴社保并支付经济补偿,公司声称存在劳动关系认定瑕疵且未签订书面合同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中,张某某提交了近三年工资流水、考勤记录及社保缴纳明细查询记录,证明实际存在劳动关系。公司虽否认社保记录有效性,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仲裁委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认定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行为违法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补缴2024年3月至2024年11月期间社保费用,并支付未缴部分对应的经济补偿金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的,劳动者可要求经济补偿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需注意社保缴纳的及时性与连续性,员工应主动留存工资单、考勤记录等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本案中社保记录作为关键证据,有效支撑了员工主张,建议企业完善用工管理,避免类似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