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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未缴社保员工追责义务免除引争议

案件标题:国企未缴社保员工追责义务免除引争议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社保争议案:员工主张未缴社保,国企义务免除成争议核心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行政专员。工作期间公司以'单位性质特殊'为由,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24年11月张某某离职,随后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维权,要求公司补缴2024年3月至11月期间的社保费用并支付约3.5万元赔偿金。公司辩称已通过内部文件告知员工需自行缴纳社保,且张某某在职期间未提出异议,主张免除法定义务。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属于违法行为,应承担补缴及赔偿责任;公司抗辩称已通过书面告知免除义务,且员工未主动维权,认为不应赔偿。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工资流水、考勤记录及离职申请表作为证据。公司出示了内部通知文件及张某某签字确认的《社保缴纳告知书》。仲裁委重点审查了文件真实性及员工是否实际知晓政策,发现公司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员工已明确同意免除社保缴纳义务,且文件签收日期晚于社保缴纳义务产生时间。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补缴2024年3月至11月期间的社保费用,但认为员工未及时主张赔偿金,且公司已尽到告知义务,故对赔偿金请求不予支持。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社会保险法》第58条、第63条及《劳动合同法》第29条,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保,不得以任何理由免除义务。同时参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关于仲裁时效的规定。

分析启示:国企更应严格履行社保缴纳义务,不能以内部政策规避法律责任。员工需注意及时维权,保留工资单等关键证据。即使公司已告知政策,仍需证明员工明确同意免除社保权利,否则仍需承担相应责任。

分类:社保争议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