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生医疗费用索赔外资企业被判补缴社保
案件标题:实习生医疗费用索赔外资企业被判补缴社保
基本信息:某科技有限公司实习生张某某因医疗费用赔偿问题与公司发生纠纷,案件涉及社保缴纳及工伤认定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5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实习生,约定实习期3个月。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任何社会保险。2024年8月张某某在操作实验设备时受伤,住院治疗花费约3.5万元。出院后其向公司主张医疗费用赔偿及社保补缴,公司以'实习生非正式员工'为由拒绝承担费用。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应按工伤认定程序获得医疗赔偿并补缴社保;公司抗辩称实习协议不属于劳动关系,且医疗费用属于个人责任,拒绝承担相关义务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实习协议、医疗费票据、住院记录及考勤打卡记录。公司提供工资发放记录但未提交社保缴纳凭证。仲裁委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要求公司补充工伤认定申请材料。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需在15日内补缴2024年5月至8月期间应缴社保,并赔偿张某某医疗费用损失的70%即约2.45万元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7条、《社会保险法》第58条、《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15〕12号文
分析启示:实习生群体需注意区分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实习期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员工维权时应重点收集考勤记录、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医疗费用索赔需先完成工伤认定程序。仲裁时效期间为1年,建议及时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