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企业拒缴养老险索赔遭拒
案件标题:高管企业拒缴养老险索赔遭拒
基本信息:张某某曾任某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因企业未缴纳养老保险引发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0年1月至2024年5月任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公司始终以'高管特殊待遇'为由拒绝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离职后张某某发现个人社保账户存在断缴记录,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申请维权。公司辩称已通过现金补贴方式履行养老保障义务。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依法缴纳养老保险属违法行为,要求补缴并支付未参保期间的赔偿金;公司则坚称已通过额外补偿替代社保缴纳,且张某某未提出异议视为认可该安排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连续5年工资发放记录、任职证明及社保中心出具的缴费情况证明。公司仅提供了一份未签字的'高管福利方案'文件。仲裁委要求公司说明替代方案合法性,但其未能出示有效证据证明已建立企业年金或商业保险制度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需在30日内为张某某补缴2020-2024年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但对赔偿金请求不予支持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劳动法》第七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保,未缴部分需补缴但赔偿金主张需符合法定情形
分析启示:高管同样享有社保权益,企业以'特殊待遇'规避义务违法;建议用人单位完善社保缴纳制度,员工发现权益受损应第一时间通过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并留存证据,避免时效风险。对于未参保期间的经济补偿,需严格审查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赔偿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