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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企未缴社保员工索赔成功

案件标题:民企未缴社保员工索赔成功

基本信息:劳动者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社保缴纳争议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行政助理,工作至2024年11月离职。期间公司以灵活用工为由拒绝缴纳社保,张某某在离职后向劳动仲裁委提交工资流水、考勤记录及离职证明,主张公司需支付未缴社保补偿金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张某某认为公司违反社会保险法第58条规定,未履行社保缴纳义务,需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辩称员工签署过放弃社保声明,且公司规模小难以合规,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已履行法定义务。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用人单位未依法参保的证明材料及个人社保缴纳记录缺失的证据。公司仅提供一份格式化的员工声明,但无法证明该声明具有法律效力。仲裁委认定公司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保的行为构成违法,依法支持员工主张。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张某某未缴社保补偿金约3.5万元,要求公司限期履行。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社会保险法》第58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缴纳费用。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规避社保缴纳义务,员工应及时保留工资单等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因企业未依法参保导致的损失,劳动者可依法追索补偿金。

分类:社保争议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