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拒报员工异地就医费员工获赔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拒报员工异地就医费员工获赔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异地就医医疗费用报销问题产生纠纷,案由涉及社保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专员,工作期间因突发疾病需前往上海就医。其向公司申请异地就医备案并提交医院结算单,但公司以未签订书面协议为由拒绝报销。治疗结束后,张某某自行支付约3.5万元医疗费用,认为公司未履行社保报销义务,遂向劳动仲裁委提出申诉。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应依法承担异地就医费用报销责任;公司辩称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员工未提前报备就医地点,认为不应承担费用。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中,张某某提交了社保缴纳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及费用清单,证明其已参保且就医符合规定。公司仅出示内部报销制度文件,但未提供员工知情同意证据。仲裁委认定公司未履行告知义务,且未证明员工存在过错,采纳员工主张。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在15日内向张某某支付医疗费用报销款约3.5万元及滞纳金500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职工因公异地就医应由用人单位先行垫付并申请报销。《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明确用人单位需将社保事项纳入合同条款。
分析启示:企业应完善社保告知义务,员工需及时报备就医计划。异地就医报销争议中,举证责任关键在于是否履行法定程序及是否存在过错。仲裁委倾向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但要求证据链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