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追讨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利息获仲裁支持
案件标题:张某某追讨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利息获仲裁支持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认定及利息支付产生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自2015年起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工作期间公司以业务外包为由未为其连续缴纳养老保险。2024年张某某退休时发现实际缴费年限仅为3年,远低于其实际工作年限。经核实,公司存在伪造离职证明、篡改社保记录等行为,导致张某某养老金计算错误。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应补缴12年养老保险并支付利息,公司辩称已按最低标准缴纳且张某某离职时未提出异议
仲裁过程:仲裁委要求公司提供完整考勤记录与社保缴纳凭证,公司仅提交部分财务报表。通过调取第三方劳务公司流水,证实张某某实际工作时间达12年。公司未能证明已为张某某建立独立社保账户,员工提交的银行流水与工作证形成完整证据链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补缴12年养老保险费用约3.5万元,并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社会保险法》第12条、第45条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相关规定
分析启示:企业应建立规范社保档案,员工需保留工龄证明等关键证据。社保缴费年限认定争议应严格审查企业用工管理合规性,利息主张需符合法定时效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