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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未缴超期员工索赔被拒

案件标题:社保未缴超期员工索赔被拒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社保缴纳问题产生纠纷,案件涉及补偿金请求

事实背景:张某某自2020年起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期间公司始终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24年8月离职后,张某某发现公司存在社保漏缴情况,于2024年11月向劳动仲裁委提交申请。但公司抗辩称其主张已超仲裁时效,且张某某未提供连续社保缴纳证明。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应补缴社保并支付补偿金约3.5万元,公司则认为员工未在法定1年内主张权利,且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导致责任不清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工作证等证据证明劳动关系,但未提供社保缴纳记录。公司出示了员工入职登记表及考勤数据。仲裁委要求双方补充证据,最终因张某某未能证明时效中断,认定其请求超期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驳回张某某要求支付补偿金的请求,但确认公司存在社保漏缴事实,建议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结果状态:败诉

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社会保险法》第84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的,由社保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

分析启示:员工需留意社保缴纳时效,及时维权;企业应完善社保缴纳制度,避免法律风险。证据留存对争议解决至关重要,超过时效可能导致核心诉求失效

分类:社保争议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