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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未缴生育险员工索赔医疗费获支持

案件标题:民营企业未缴生育险员工索赔医疗费获支持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生育医疗费赔偿产生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行政专员,公司未为其缴纳生育保险。2024年11月张某某顺产生育,产生医疗费约3.5万元。其向公司主张生育医疗费补偿,公司以未签订书面合同为由拒绝承担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应承担全部生育医疗费,公司认为因未签合同且未缴纳保险,不认可赔偿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委要求公司提供社保缴纳记录,公司提交的2024年社保清单显示未包含生育险。员工提交了住院发票、费用清单及医保报销凭证,证明实际支出。公司对医疗费金额无异议但主张无合同约束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补偿张某某生育医疗费1.8万元,其余诉求因证据不足未予支持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未缴生育险需承担员工医疗费用,但需注意举证责任。建议企业及时参保,员工留存完整医疗资料。仲裁阶段需明确具体赔偿项目及金额,避免诉求笼统导致部分支持

分类:社保争议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