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生育津贴申请遭拒 民营企业被判支付
案件标题:员工生育津贴申请遭拒 民营企业被判支付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生育津贴产生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行政专员,工作期间公司未为其缴纳生育保险。2024年11月张某某产假结束后,向公司申请生育津贴遭拒。她向劳动仲裁委提交了医院分娩证明、工资流水及产假期间的考勤记录,主张公司应承担生育津贴费用。
争议焦点:张某某认为公司未缴纳生育保险导致其无法申领津贴,应全额赔偿;公司辩称已告知员工需自行申请,且员工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故不应承担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调解未果,依法开庭审理。张某某提交的证据显示公司从未提供生育保险参保证明,且工资单佐证其产假期间工资正常发放。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或存在其他免责事由,仲裁委采信员工证据并作出裁决。
仲裁结果:某科技有限公司应向张某某支付生育津贴费用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单位未参保需承担生育费用。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必须依法缴纳社保,不得推卸责任。员工需及时申请并保留相关材料,若单位未参保,可依法追索生育津贴。企业应建立完善社保管理制度,避免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