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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拒补门诊费用员工仲裁胜诉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拒补门诊费用员工仲裁胜诉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社保补缴产生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1年5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专员,任职三年期间公司始终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24年3月张某某因病产生门诊费用约3.5万元,因未参保无法报销,遂向劳动仲裁委申请补缴社保并追索医疗费用损失。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应补缴三年社保并报销门诊费用;公司辩称已为员工购买商业医疗保险可替代社保,且员工未主动提出补缴申请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中,张某某提交了近三年的工资流水、病历记录及医疗费用票据,公司仅提供一份格式化的商业保险协议。仲裁委要求公司说明社保漏缴的具体原因,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解释,员工举证期限内补充了社保缴纳记录缺失的证据链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需在30日内补缴2021-2024年期间的社会保险,并赔偿张某某门诊费用损失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社会保险法》第23条、第86条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属于违法行为,员工可追索相关费用。仲裁时效未超期,公司未能证明已提供替代保障

分析启示:企业未依法缴纳社保需承担全部补缴责任,员工应注意保留工资单、考勤记录等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医疗费用报销诉求需明确社保与商业保险的法律效力差异,及时主张权利避免损失扩大

分类:社保争议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