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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裁员未缴失业险员工获赔3.5万

案件标题:公司裁员未缴失业险员工获赔3.5万

基本信息:张某某(普通员工)与某科技有限公司(民营企业)因失业保险争议产生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行政文员,月工资约3.5万元。2024年11月,公司因业绩不佳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提前30日通知亦未支付经济补偿。张某某离职后申请失业保险金遭拒,发现公司从未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遂向劳动仲裁委提起申诉。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缴纳失业保险导致其无法领取失业金,要求公司赔偿损失;公司辩称张某某系个人原因主动离职,且已支付N+1赔偿金,不应再承担社保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交社保缴纳记录,其提供的证据显示2024年1月至10月期间未为张某某缴纳失业保险。员工出示了工资单、离职通知文件及社保查询记录。公司主张离职通知系张某某自行伪造,但未能提供有效反证。仲裁委委托第三方审计确认社保缺失事实。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失业保险金损失3.5万元,但驳回其要求额外赔偿的请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用人单位未缴纳失业保险费导致职工无法享受待遇的,应赔偿损失;《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确定经济补偿标准,但未涉及失业保险金赔偿。

分析启示:企业需确保依法缴纳社保以避免承担替代性赔偿责任;劳动者应留存劳动合同、离职证明等证据,发现社保缺失及时维权。失业原因认定需结合解除合同的法定程序及证据完整性,单方解除行为未履行通知义务可能影响赔偿范围。

分类:社保争议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