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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拒补养老保险员工追索利息胜诉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拒补养老保险员工追索利息胜诉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养老保险补偿争议引发仲裁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工作期间公司始终未为其缴纳养老保险。2023年某月张某某因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提出离职,后向劳动仲裁委申请补缴养老保险及利息补偿。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缴纳养老保险导致其退休后养老金不足,要求补缴并支付利息;公司辩称已为员工购买商业养老险,且社保补缴需员工自行申请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社保缴纳记录,公司拒绝提交。张某某提交了劳动合同、工资流水及社保查询记录作为证据,公司仅出示了一份商业保险合同。仲裁委认定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属于违法行为,依据《社会保险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作出裁决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限期补缴张某某2024年某月至2023年某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并支付相应利息约2000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八十四条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属于违法行为,员工有权要求补缴及利息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严格履行社保缴纳义务,员工需在离职后1年内申请仲裁。社保补缴利息通常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主张时需提供具体金额计算依据

分类:社保争议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