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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失业金争议:公司未缴社保年限不足

案件标题:张某某失业金争议:公司未缴社保年限不足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社保缴费年限不足引发失业金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行政专员,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作为小微企业,仅以最低标准为张某某缴纳社保,且在2024年7月因经营困难未及时办理社保转移手续。2024年11月张某某因公司裁员失业,申请领取失业金时发现因缴费年限不足导致待遇受损,遂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主张补偿差额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保导致其失业金减少,要求按实际缴费年限补发差额;公司辩称已按最低基数缴纳且存在客观经营困难,认为张某某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中,张某某提交了劳动合同、工资流水及社保缴费记录作为证据,显示公司存在未连续缴纳社保的情况。公司虽提供缴费凭证,但未能完整说明中断原因。仲裁委依据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明细,认定公司存在未足额缴纳行为,组织双方调解未果后作出裁决。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补发张某某失业金差额约2.8万元,对部分诉求予以支持。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50条: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导致员工权益受损的,应承担相应责任;第33条: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需满足累计缴费满12个月的条件。

分析启示:企业应规范社保缴纳流程,避免因未连续缴费引发纠纷。员工需及时留存工资单、社保记录等证据,维权时注意仲裁时效(一般为1年)。若企业存在中断缴费情形,需提供充分证明以避免承担补缴责任。

分类:社保争议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