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员工凭工作证明追索养老待遇胜诉
案件标题:国企员工凭工作证明追索养老待遇胜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社保争议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员,工作期间公司未为其缴纳养老保险。2024年10月张某某因健康原因离职,发现公司长期未足额缴纳社保,遂向劳动仲裁委申请维权。张某某提供考勤记录、工资流水等工作证明,证明与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应补缴养老保险并支付待遇损失约3.5万元;公司辩称双方仅为劳务关系,未签订劳动合同,且张某某未提供社保缴纳凭证,不应承担社保义务。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工作证明及离职前社保查询记录,公司对证据真实性提出质疑。仲裁委走访公司人事部门,调取部分考勤数据,确认张某某实际工作情况。双方就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及缴费基数展开辩论,公司未能提供反证。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为张某某补缴2024年1月至离职日期间的养老保险,并支付养老待遇损失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社会保险法》第58条及《劳动法》第72条,用人单位须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事实劳动关系下,员工有权要求补缴及待遇补偿。
分析启示:国企用工需严格遵守社保缴纳义务,员工应保留考勤、工资等基础证据。本案因有效证据支持,维权成功,但若未及时主张或证据不足,可能面临败诉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