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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追讨未缴社保赔偿外资企业败诉

案件标题:员工追讨未缴社保赔偿外资企业败诉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未缴纳社保产生争议,案件涉及社保缴纳义务及赔偿责任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1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工作期间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24年5月张某某以公司未缴社保为由离职,并向劳动仲裁委提交申请,要求公司补缴2021年3月至2024年5月期间的社保并支付相应赔偿。公司辩称已与张某某协商一致,其自愿放弃社保并签订相关声明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应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抗辩称存在员工书面放弃社保的协议,且张某某离职时未提出异议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劳动合同、工资流水及社保缴费记录查询单等证据。公司未能提供完整协议文本,且社保局出具的调查报告显示公司确实未为张某某建立社保账户。仲裁委认为公司未依法履责,但因张某某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公司存在恶意逃避社保的情形,故酌情调整赔偿金额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为张某某补缴2021年3月至2023年12月期间的社保,支付2024年1月至5月未缴社保的经济补偿约3.5万元,但驳回了张某某关于双倍赔偿的请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46条,《社会保险法》第58条、第84条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员工可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但需证明存在过错

分析启示:外资企业更应规范用工管理,避免因社保问题引发纠纷。员工维权需保留工资单、考勤记录等基础证据,但若未能证明公司存在主观恶意,可能影响双倍赔偿请求。社保局配合执行对案件落实至关重要,企业转移资产或拒不执行时需借助行政部门强制执行

分类:社保争议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