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后索赔养老社保遭拒仲裁支持
案件标题:员工离职后索赔养老社保遭拒仲裁支持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养老社保补缴问题产生劳动争议,案件涉及社保缴纳义务的履行与追缴时效问题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19年5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专员,连续工作5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3月离职后发现公司从未为其缴纳养老保险,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申请要求公司补缴2019年6月至2024年2月期间的养老社保费用约3.5万元。公司辩称已通过现金补贴方式替代社保缴纳,并主张张某某未及时维权导致请求超过时效。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要求补缴;公司抗辩称已通过每月500元补贴替代社保,并认为员工离职超过2年未主张权利,请求应不予支持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工资发放记录及社保缴纳凭证,公司仅提交了部分考勤记录。张某某出示了银行流水证明工资构成中无社保代扣项目,且离职时未收到任何社保补贴说明。仲裁员现场核查发现公司社保账户存在长期未缴费记录,最终采纳员工证据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自裁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为张某某补缴2019年6月至2024年2月期间的养老社保费用共计3.5万元,并支付同期滞纳金5000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社会保险法》第2条、第63条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8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未缴纳部分应当补缴且可追索滞纳金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建立规范的社保缴纳制度,避免以现金补贴替代社保缴纳;员工发现社保缺失应及时通过劳动监察部门维权,保留工资单、考勤记录等关键证据。本案中企业因未留存有效证据导致败诉,凸显社保缴纳义务的强制性与追缴时效的特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