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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企未缴失业险员工索赔获支持

案件标题:民企未缴失业险员工索赔获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失业保险赔偿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1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位,任职期间公司始终未为其缴纳失业保险。2024年5月,张某某因个人发展原因主动提出辞职,离职后向公司主张失业保险赔偿,公司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支付。张某某提供近三年考勤记录、银行工资流水及社保缴纳明细查询记录作为证据,证明劳动关系及公司未参保事实。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应支付失业保险赔偿金约3.5万元;公司辩称因未签订合同导致无法认定劳动关系,且张某某系主动辞职不符合申领条件。双方对失业保险缴纳义务归属及辞职性质产生实质性争议。

仲裁过程:仲裁庭根据张某某提供的银行流水及考勤记录,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针对公司提出的未签合同抗辩,仲裁员现场调取企业人事档案并核实,发现公司存在系统性未参保行为。公司虽提交工资发放记录,但未能证明已履行社保缴纳义务。仲裁庭依职权调取社保局参保数据,确认公司未为张某某办理失业保险。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张某某失业保险金约3万元,并承担仲裁费用。公司需在15日内完成赔付,逾期将按日加计滞纳金。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社会保险法》第58条、《失业保险条例》第11条及《劳动合同法》第46条,用人单位应依法缴纳失业保险,劳动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有权申领失业保险金。

分析启示:企业应建立规范的社保缴纳制度,员工需及时保存工资单、考勤记录等证据。失业保险申领需注意中断就业的非自愿性认定,维权时效为一年。仲裁机关可通过调取第三方数据核实企业责任,建议用人单位完善用工档案管理。

分类:社保争议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