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胎津贴未及时申领员工获赔3.5万元
案件标题:多胎津贴未及时申领员工获赔3.5万元
基本信息: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生育多胎津贴纠纷申请仲裁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期间生育双胞胎,按规定应享受多胎生育津贴。其于产后第2个月向公司提交津贴申请,但公司以未足额缴纳社保为由拒绝支付。张某某提供生育医疗证明及社保缴费记录,证明公司已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但公司未履行津贴申领义务。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应按政策发放多胎生育津贴;公司辩称因未及时办理申领手续导致无法发放,且社保缴费基数不足影响金额计算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中,张某某提交生育证明、社保缴费记录及银行流水作为证据,公司对缴费记录真实性提出异议。经社保局核实,确认公司存在连续缴费事实。仲裁委认为公司应主动履行津贴申领义务,未及时办理导致员工权益受损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一次性支付多胎生育津贴约3.5万元,扣除因缴费基数调整导致的10%差额部分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五条、第四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
分析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