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科技公司未缴社保员工追讨补缴年限
案件标题:某科技公司未缴社保员工追讨补缴年限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社保争议案,核心涉及补缴社保年限问题。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18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员,月薪约8000元。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张某某多次口头提出但未得到有效解决。2023年离职后,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向劳动仲裁委申请补缴2018年至2023年间的社保费用,共计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应补缴其2018年至2023年间的社保;公司认为员工未签劳动合同,且其曾口头同意自行承担社保,故拒绝补缴。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考勤记录及工作证等证据,证明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公司抗辩称员工未签订书面合同,且社保由员工自行处理,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仲裁委认为银行流水和考勤记录可证明劳动关系,但部分时间段因证据不足难以确认。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补缴张某某2018年至2022年间的社保费用,共计约2.8万元,2023年部分因证据不足未予支持。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法》第72条、《社会保险法》第2条、第5条及《劳动合同法》第38条,用人单位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保,员工可依法追讨补缴义务。
分析启示:企业应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保,避免法律风险;员工需妥善保存工资单、考勤记录等证据,及时维权,注意仲裁时效。若无法提供完整证据,可能影响补缴年限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