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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参保工伤企业被追责员工获赔近4万元

案件标题:未参保工伤企业被追责员工获赔近4万元

基本信息:小时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工伤赔偿产生争议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仓库从事临时搬运工作时,因操作不当导致右臂骨折。公司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张某某自行承担约3.5万元医疗费用。事后向公司主张工伤赔偿遭拒,遂申请劳动仲裁。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公司抗辩称其为临时工且未签订劳动合同,认为无用工关系。双方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及赔偿责任归属存在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考勤记录及用工合同,但仅提交部分工资转账记录。张某某出示医疗记录、同事证言及现场监控视频,证明工作期间受伤害事实。公司对证据真实性提出质疑,但无法提供反证。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张某某与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判定公司需承担全部工伤赔偿责任,裁决公司支付医疗费、误工费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共计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时,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不得以用工形式为由规避工伤保险责任,事实劳动关系可通过考勤、工资支付等证据认定。员工应及时保留医疗证明及事故证据,以便维权。

分类:工伤赔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