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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科技公司未保工伤派遣工索赔3.5万

案件标题:某科技公司未保工伤派遣工索赔3.5万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工,因工伤赔偿问题与用工单位产生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车间操作设备时被机器夹伤,经医院诊断为右手骨折。事发后用工单位未及时申报工伤,也未为张某某办理工伤保险。张某某自行支付医疗费约2.8万元,后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工伤赔偿。派遣公司称张某某应由用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但未提供有效证据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用工单位认为已按派遣协议将员工管理权转移,赔偿责任应由派遣公司承担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用工单位提供工伤认定申请证据,但仅提交了部分考勤记录。张某某出示了医疗记录、工资流水及派遣协议,证明劳动关系成立。用工单位承认未为张某某办理工伤保险,但辩称已履行告知义务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用工单位未履行工伤保险缴纳义务,应承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等共计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58条:职工所在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单位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92条:用工单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需警惕工伤保险缴纳遗漏风险,劳务派遣工应留存考勤、工资等证据证明劳动关系。仲裁时效自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建议及时维权

分类:工伤赔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