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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企未参保工伤员工医疗费获赔

案件标题:民企未参保工伤员工医疗费获赔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伤赔偿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生产线操作工,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未缴纳工伤保险。同年6月,张某某在操作设备时因机械故障导致右手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工伤并产生约3.5万元医疗费用。治疗结束后,张某某要求公司赔偿医疗费遭拒,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应承担全部医疗费用并支付未签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公司抗辩称未签合同即无劳动关系,且认为事故属于意外伤害,不应认定为工伤。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考勤记录及工资发放凭证,公司仅提交零散的打卡记录。张某某出示了工资卡交易明细、工作服照片及同事证言,证明劳动关系成立。针对工伤认定,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反驳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张某某与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公司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需承担医疗费用。但因张某某未在合同签订后一年内主张双倍工资,该部分请求未予支持。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关于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规定,及《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关于工伤保险责任的承担条款

分析启示:企业应依法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需通过多维度证据;员工主张工伤赔偿时效从劳动关系终止时起算,逾期可能丧失部分权利;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主张需注意时效限制。

分类:工伤赔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