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未保工伤员工索赔被支持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未保工伤员工索赔被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伤赔偿纠纷案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因操作失误受伤,经医院诊断需住院治疗产生约3.5万元医疗费用。公司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且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张某某在受伤后及时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但公司拒绝承担相关费用。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签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并因未缴纳工伤保险应承担全部医疗费。公司辩称张某某入职时未主动签订合同,且工伤认定程序存在瑕疵,认为医疗费应自行承担。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劳动合同及工伤保险缴纳记录,公司仅提交了部分考勤记录。张某某出示了医院收费凭证、工伤认定书及工资银行流水。仲裁员结合证据认定公司存在未签合同及未参保过错,但指出员工未及时主张部分赔偿。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医疗费约3.5万元及双倍工资差额1.2万元,合计约4.7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及《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的,工伤相关费用由单位承担。
分析启示:企业应严格履行社保缴纳义务,员工需在法定期限内主张权利。未签劳动合同可主张双倍工资,但需注意时效。工伤认定结果是索赔关键证据,应及时保留医疗费用单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