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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未保理工伤员工索赔获赔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未保理工伤员工索赔获赔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伤赔偿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员,工作期间因操作设备失误导致右手受伤。公司未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张某某随后申请工伤认定并提起仲裁,主张公司承担医疗费及赔偿金共计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未依法投保工伤险,应全额赔偿损失;公司辩称张某某受伤属个人操作失误,且未及时提交工伤申请材料,存在过错。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交用工证明及保险记录,公司未能提供。员工出示银行流水及考勤记录证明劳动关系,公司承认存在雇佣关系但否认工伤认定有效性。仲裁委采纳工资记录及医疗记录,认定公司未履行法定义务。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共计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及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未参保工伤险的,应承担职工工伤待遇费用。

分析启示:外资企业需注意工伤保险办理义务,员工应保留工资记录等证据及时维权。本案显示企业所在地仲裁委对未参保工伤案件的处理态度明确,用人单位须依法承担责任。

分类:工伤赔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