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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参保工伤员工索赔3.5万获仲裁支持

案件标题:未参保工伤员工索赔3.5万获仲裁支持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伤赔偿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员,入职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同年8月工作中操作失误导致右手受伤,经医院诊断为伤残九级。公司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张某某自行承担约3.5万元医疗费用。因赔偿问题协商无果,张某某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参保工伤保险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公司辩称员工未及时报告伤情且未申请工伤认定,存在重大过失,应自行承担后果。双方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及工伤认定程序产生争议。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社保参保记录,其拒绝提交。张某某提交工资流水、考勤记录及医疗票据作为证据。公司虽否认劳动关系,但未提供反证。仲裁委依据工资记录确认事实劳动关系,认定公司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属明显违法情形。

仲裁结果:仲裁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及停工留薪期工资共计约3.5万元。公司需在15日内履行支付义务,逾期将按日加收滞纳金。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及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未参保工伤保险导致工伤的,应由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费用。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未签订书面合同视为事实劳动关系成立。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严格履行工伤保险缴纳义务,避免用工风险。员工需注意保存工资记录等关键证据,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即使未签合同,完整考勤及银行流水仍可作为劳动关系证明。仲裁时效为一年,建议尽早维权。

分类:工伤赔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