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科技员工因社保基数问题获赔
案件标题:某科技员工因社保基数问题获赔
基本信息:张某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普通员工,因公司未缴纳社保及基数标准问题申请劳动仲裁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月薪约3.5万元。工作期间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且缴费基数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张某某在2024年9月发现后多次要求补缴,公司以'按政策执行'为由拒绝。2024年11月,张某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公司补缴社保并支付赔偿金。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社保缴费基数应按实际工资计算,公司则声称按最低工资标准缴纳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对基数核定标准存在重大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了工资流水、劳动合同及社保缴纳记录缺失的证明。公司辩称基数符合政策但未提供具体计算依据。仲裁委调取了公司社保申报材料,发现其未依法申报员工实际工资,导致基数错误。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补缴2024年3月至11月期间社保费,基数按张某某实际工资计算,并支付未签订书面合同期间的经济补偿金。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58条、第12条,以及《劳动法》第72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需按职工工资申报社保基数,并承担相关费用。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须依法申报社保基数,员工应保留工资记录等证据维权。未缴社保可主张经济补偿,但基数争议需结合实际工资及地方政策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