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未保工伤员工索赔被仲裁支持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未保工伤员工索赔被仲裁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伤赔偿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期间,因操作设备不当导致右手严重受伤。公司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且在事故发生后拒绝承担医疗费及赔偿责任。张某某自行垫付约3.5万元治疗费用后,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维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依法参保工伤保险,应全额赔偿损失;公司辩称已将保险关系转移至关联企业,但未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及转移手续文件。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工伤保险转移记录,但仅提交了一份盖着公章的空白协议。张某某出示了医院诊断证明、工资流水及未参保的社保缴费记录。公司提出张某某未在事故后第一时间报告伤情,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履行社保缴费义务,保险转移协议因未实际履行且无第三方证明,视为未参保。裁决公司支付工伤医疗费用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共计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条及《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未参保情形下应自行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分析启示:外资企业需注意工伤保险参保义务不可转移,员工应主动核查社保缴纳情况并留存证据。本案中公司试图通过形式上的保险转移规避责任,但因未实际履行且缺乏佐证导致败诉,提示企业不能仅凭协议主张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