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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保工伤员工索赔3.5万元获仲裁支持

案件标题:未保工伤员工索赔3.5万元获仲裁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伤赔偿纠纷案,张某某为普通员工,某科技有限公司为上市公司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期间操作机械设备时误伤手指,经医院诊断为骨折需住院治疗15天。公司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张某某自行承担约3.5万元医疗费用。因公司未及时申报工伤,张某某在出院后向劳动仲裁委提出赔偿申请。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应承担全部工伤赔偿责任;公司辩称张某某未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导致损失扩大,且其受伤属于操作失误不应认定为工伤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了住院病历、医疗费票据及同事证言证明工伤事实。公司仅提供考勤记录,未能举证证明张某某存在主观过失。仲裁委采纳员工证据,认定公司未参保违法,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0条作出裁决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共计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0条:用人单位未依法参保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全额支付;第30条:工伤治疗费用应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37条:伤残职工可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分析启示:企业规避工伤保险参保属于违法行为,员工应保留医疗记录等关键证据。用人单位需注意:未参保情况下,员工受伤即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且超期申报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分类:工伤赔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