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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参保工伤赔偿外资企业被判担责

案件标题:未参保工伤赔偿外资企业被判担责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工伤赔偿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员,工作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5月在操作设备时受伤,被诊断为十级伤残。公司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张某某申请工伤认定后,因公司未购买保险导致无法从社保基金获得赔偿,遂向劳动仲裁委提起索赔申请。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应全额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补助金等约3.5万元;公司辩称已为员工购买商业意外险,且张某某未及时报告工伤,存在过错。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伤残鉴定报告及公司未参保的社保缴费记录。公司对商业保险理赔单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已实际理赔。仲裁委依职权调取了公司用工台账,确认张某某工伤事实。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工伤赔偿金约3.5万元,商业保险理赔款归公司所有。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未参加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分析启示:外资企业更应重视工伤保险参保义务,未参保即丧失社保理赔资格。员工需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并留存证据,即使公司购买商业保险,也不能免除法定工伤保险责任。

分类:工伤赔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