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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未缴工伤险员工索赔被支持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未缴工伤险员工索赔被支持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伤赔偿纠纷案

事实背景:2024年3月,张某某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员。同年6月,在操作设备时因公司未提供必要防护措施导致手指夹伤。张某某及时就医并保留医疗记录,但公司未缴纳工伤保险。7月,张某某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公司拒绝配合处理。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投保工伤险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公司辩称事故系员工操作不当,且未签订书面合同不应承担赔偿义务。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考勤记录与工资支付凭证,公司仅提交部分水电费单据。张某某出示医院诊断证明、同事证言及工伤认定决定书,公司未能举证反驳。仲裁员现场核查工作现场监控录像,确认公司未设置安全警示标识。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医疗费用约3.5万元、误工费及伤残补助金共计12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2条及《劳动合同法》第30条,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未缴纳的由单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分析启示:企业未依法参保工伤险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员工应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并留存证据。本案中公司安全措施缺失与未参保行为共同导致败诉,提醒外资企业应严格遵守我国劳动保障法规。

分类:工伤赔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