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参保工伤员工索赔获支持
案件标题:未参保工伤员工索赔获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伤赔偿纠纷案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期间搬运设备时摔倒致腰部受伤。公司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张某某自行就医花费约3.5万元。因公司未及时申报工伤,张某某在受伤后三个月才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工伤赔偿。
争议焦点:张某某认为公司未参保导致其无法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公司辩称张某某未主动申报工伤且存在操作不当,认为其应自行承担部分损失。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医院出具的事故证明及医疗费用单据。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张某某存在过错,仲裁委认定公司未履行工伤参保义务,对张某某的赔偿请求进行审查。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张某某工伤医疗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部分经济补偿,共计约2.8万元。因公司未及时申报工伤导致部分赔偿项目计算延迟,酌情减少相应金额。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2条,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发生工伤时应由单位支付相关待遇。同时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一年。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未参保情形下工伤赔偿责任不可推卸。员工应注意及时申报工伤并保留事故证明等证据,避免因时效或证据不足影响赔偿。公司未参保行为直接导致员工权益受损,需承担主要责任。